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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谁抄谁”现行知识产权法律难定夺

湖南卫视指责《非诚勿扰》抄袭暴露电视节目版权保护法律缺位现状

2010年4月14日   A02:重点·声音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湖南卫视 《我们约会吧》

江苏卫视 《非诚勿扰》

江苏卫视 《非诚勿扰》

▲湖南卫视的《我们约会吧》与江苏卫视的 《非诚勿扰》节目在舞台场景设置 (形似T形的舞台、舞台背后的灯柱、女嘉宾面前的灯台)、女嘉宾台上的站位形式、主持人的站位和台下观众的区域等,相拟度均极高。

  

□法治报记者 赵颖彦 丁孙莹

    江苏卫视当红的 “新派交友节目” 《非诚勿扰》是 “李鬼”? 3月31日,湖南卫视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出申诉,称该卫视的 《我们约会吧》节目被严重抄袭并遭恶意剽窃,并保留对相关侵权方诉诸法律的权利。湖南卫视 “剑拔弩张”指向的,正是江苏卫视的 《非诚勿扰》节目。

    面对湖南卫视的 “责问”, 《非诚勿扰》制作方则表示抄袭指责不实,并表示两档节目的规则和表现方式均不相同。

    “别说娱乐节目,现在很多电视节目都是抄来抄去, ‘山寨’早已遍地开花。最关键的是目前无法可依,湖南卫视的申诉很有可能无疾而终。”一位不愿具名的制片人如是表示。而此番话,恰恰击中了一个令电视人无奈的事实,即电视节目版权保护的确面临法律缺位。

    那么目前对电视节目形式的侵权究竟有没有?有的话会以何种形式来认定?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就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对电视节目形式并无明确的 “版权”定义,因此在无 “版权”的情况下,“侵权”之说就存在争议。

    对此,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提出,有 “版权”则会有 “侵权”,若无 “版权”则可能涉嫌 “不正当竞争”,要求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对电视节目予以版权保护有些过于牵强,但可运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进行补缺。

事件

《我们约会吧》出拳打“李鬼”《非诚勿扰》

    3月30日,湖南卫视官方网站金鹰网上的一篇文章 《<我们约会吧>出拳打 “李鬼”》一石激起千层浪。文中称, “针对版权合作节目 《我们约会吧》节目模式最近被严重抄袭和恶意剽窃的现状,湖南卫视正准备向国家广电总局等部门提起申诉,并保留对相关侵权方诉诸法律的权利。” 3月31日,湖南卫视便付诸行动,要求广电总局对此进行调查。

    究竟谁是湖南卫视指认的 “李鬼”?文章矛头直指江苏卫视交友节目 《非诚勿扰》。

    据湖南卫视官方网站显示, 《我们约会吧》节目自2009年12月24日首播,而 《非诚勿扰》是在2010年1月15日首播。湖南卫视为何要在3个月之后突然打击 “剽窃”?

    对此,湖南卫视副总编辑、新闻发言人李浩认为, “这是提倡规范竞争的必经之路。”李浩同时表示,湖南卫视近年来一直遭受着暴力竞争的侵害,节目版权得不到正当保护。现在,湖南卫视出拳打 “李鬼”是因为 “要站出来,把一些事实的真相告诉大家,提请进行行业自律。”

    据了解, 2009年12月,湖南卫视独家引进英国Fremantle Media公司《take me out》的节目模式,进行版权合作,播出了婚恋交友类节目 《我们约会吧》。在湖南卫视官方网站的节目介绍上,是如此描述 《我们约会吧》:“节目立足当下社会交友时尚、交友需求,以 ‘单身族群’为核心,各色男士勇敢登场,展示真我,在快乐的氛围、开放式结局,降低节目参与的心理门槛中搭建一个真实交友平台。”

    而根据百度百科介绍, 《非诚勿扰》是江苏卫视一档适应现代生活节奏的大型婚恋交友节目,节目中有24位单身女生以亮灯和灭灯方式来决定报名男嘉宾的去留,经过 “爱之初体验”、“爱之再判断”、 “爱之终决选”和 “男生权利”等规则来决定男女嘉宾的速配成功。

    如果单从字面上理解,两者的 “雷同”还尚未显现。 “我从 《我们约会吧》开播之后便一直看这个节目,但在江苏卫视的 《非诚勿扰》开播后,我发现两个节目差不多, 《非诚勿扰》的现场气氛更加 ‘火爆’一些,经常出现男女嘉宾 ‘口水战’的场景,所以我便‘倒戈’江苏卫视了”。 25岁的上班族小谢这样告诉记者。

    记者通过观看两个节目,发现它们之间的 “雷同点”确实不在少数。首先是舞美场景的 “雷同”。两档节目在舞台场景设置方面,都有着形似T形的舞台、舞台背后的灯柱、女嘉宾面前的灯台,甚至包括主持人的站位和台下观众的区域都十分相似。

    其二,两档节目的人物设置也非常“雷同 “,都是轮番出场的单个男嘉宾在现场众多女嘉宾面前展示自己。 《非诚勿扰》是每期24位女嘉宾, 《我们约会吧》是18位女嘉宾,而男嘉宾则都是4至5位,同时每期的时间都控制在一个小时之间。

    两者之间最为诟病的 “雷同”在于节目环节设置上的大同小异。两者都是由女嘉宾沿舞台站成半孤形的一排,由主持人逐步向大家介绍男嘉宾。并通过才艺表演、互相提问与回答、男生反选等,最终实现男女嘉宾的 “双向选择”。其间,女生亮灯表示愿意继续,灭灯则相反。如果场上只有一位女生亮灯,男生选择 “同意”,两人便速配成功。如果场上所有女生都灭灯,此男生必须离场。三关过后,如果有多位女生亮灯,则权利逆转,可由男生选择女生。

    对此,李浩表示, “我们欢迎正当的行业竞争,但坚决反对剽窃他人成果、诋毁他人品牌形象的做法。”

    但据此类节目的铁杆 “粉丝”小谢表示, 《我们约会吧》在开播最初并没有采取男方逆选的节目形式,但 《非诚勿扰》则是一开播就如此。对于小谢的说法,记者也从湖南卫视官方网站的一则文章中得以印证: “湖南卫视4月7日播出的婚恋交友类节目 《我们约会吧》将创新推出 ‘男选女’版本,大方清秀的公主不再是矜持的挑选者,将首度成为约会舞台上的 ‘展示者’和 ‘被挑选者’。”

    对于湖南卫视的申诉, 《非诚勿扰》的制片人王培杰称,抄袭指责不实,因其两者的规则和呈现方式并不一样。

业内人士

孰是孰非难定论 节目形式版权旧调重弹

    谁是 “山寨”,谁是 “正版”目前尚未有定论。一位不愿具名的电视制片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内地电视节目形式版权问题不是今天才有的争论,早在十几年前已经出现 ‘山寨’遍地的现象了。”他举例说, “1997年湖南卫视推出 《快乐大本营》便明显以台湾综艺节目《超级星期天》为蓝本,而2005年火爆全中国的 《超级女声》则有美国的超级综艺节目 《美国偶像》的影子。除此之外, 《幸运52》、 《开心辞典》等一系列品牌节目都是根据国外的电视节目 ‘移花接木’而来。”在这位制片人的眼里,时至今日,电视节目版权问题唯一有所变化的是“以前都是内地抄港台,港台抄日韩,日韩抄欧美,我们现在的 ‘进步’是改成直接抄欧美了”。

    据记者观察,湖南卫视的另一档节目《挑战麦克风》与浙江卫视的《我爱记歌词》就有异曲同工之妙,而东方卫视的《加油!好男儿》与湖南卫视的《快乐男声》也在不少地方神似。

    不过,这位制片人同时也肯定了近两年来国内一些电视台与国外电视台积极进行版权合作的行为,如央视的《幸运52》最初就是采取购买英国《AreYou SmarterThan 5thGrader》原节目版权的形式发展而来。

    对于湖南卫视与江苏卫视的此次 “叫板”,该制片人对前景并不看好,根本原因便在于, “国内目前没有关于节目形态版权保护的法律,在无法可依的状况下,湖南卫视顶多只能申诉一下,到最后很可能不了了之。”

    对此,复旦大学教授、博导、应用新闻学、媒介经营管理学专家黄芝晓一语中的: “类似的情况若出现在国外,则应该算作抄袭,因为在国外节目制作需要购买版权。”他解释,国外要推一档形态与之前比较相似的新节目,只有先购买前者的版权后方可在此基础上改编并且创新,若无版权,犹如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无法制作新节目。

    黄芝晓指出,目前国内各卫视之间并无 “节目版权”购买之说,所以也就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侵权之说。但他认为,若对电视节目的原创性没有严格的保护,那么将来类似 《我们约会吧》和 《非诚勿扰》之间的纠纷将会越来越多。

法学专家

电视节目是否有版权?

    电视节目本身是否具有版权?对此学者表达了不同的观点。

    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院长范玉吉教授认为,电视节目从形态出发,有其特殊的创作过程,一档好的节目有其特殊的新颖性,法律应该对这种具备创新性的形态予以保护。

    范玉吉教授解释,电视节目本身就是一种创意,从节目的构架、设置、内容编排,都为吸引观众而进行了精心的整合。例如,湖南卫视 《超级女声》中PK环节的设置,就有其特殊的创意性,可以要求申请版权保护。

    范玉吉教授认为,之所以要对电视节目的 “形态”进行版权保护,也是从节目发展的角度考虑。他说: “目前国内的电视节目同质化现象严重,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也和各个电视台之间相互模仿,甚至全部抄袭有关。如果对电视节目采取版权的形式予以保护,就可以预防电视台的这种恶性竞争”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专家朱榄叶教授则有不同意见,她认为,不能因为电视节目出现雷同的 “框架结构”,就简单地认定为抄袭。

    朱榄叶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大家所说的电视节目的版权其实就是指广义的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两个部分。但是就著作权而言,构成作品必须具有三个条件:第一,具有某种实质性的内容;第二,上述精神内容需要通过一定的表达形式表达出来;第三,该作品具有独创性。就电视节目而言,其虽然具备后面两个条件,但并不具有实质性内容,因此还不可能构成 “版权”所需要的作品。

    “总之,版权主要是对 ‘内容’进行保护,而非对 ‘框架’进行保护,所以电视节目即使构架相似,但因为本身无 ‘权’可侵,所以不应该被认定为侵权。”她向记者举例,国外的著作 《罗密欧与朱丽叶》与中国的著作 《梁山伯与祝英台》都是爱情悲剧小说,两者的大致框架相同,但并不能就此认为两部巨作相互抄袭。

    朱榄叶认为,在框架下若出现具体细节相同,那么可能涉嫌抄袭。依然以 《罗密欧与朱丽叶》和《梁山伯与祝英台》为例,若两部故事中有完全相同的 “化蝶”情节,那么就涉嫌抄袭。

    衍生到电视节目亦是如此,不同的节目若不仅框架相同,其中的舞台背景、内容编排也完全相同,那么就可能涉嫌抄袭。她表示,细节的雷同程度越高,涉嫌抄袭的可能性就越大。

电视节目保护是否有法可依?

    “电视节目没有版权,不能通过著作权法获得保护,但未必就没有法律对电视节目的抄袭进行监管。”昨天,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明确,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既然没有法律对电视节目的 “版权”进行明确界定,因此 “无版权也就无侵犯版权之说”。

    陶鑫良表示,电视节目不能算作品,要求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对电视节目予以版权保护似乎过于牵强,但是电视节目本身附有创作者的劳动,是具有一定市场价值的产品。对于创作者而言,这种市场价值就是一种利益,法律对利益本身也是保护的,特别是对这种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

    相对于通过知识产权中的版权保护而言,陶鑫良教授更青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他建议从市场公平的角度出发,运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可对这一 “空缺”进行补缺。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或者类似的名称、包装等。陶鑫良解释,在此处,可以将非常知名的电视节目视作为一种知名的服务,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知名商品的保护,就电视节目市场这一特定的环境去考虑对电视节目的保护,更为合理。”

    陶鑫良认为,即使考虑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应该具体案例应具体分析,毕竟现实情况五花八门,都有不一样的环境。但总的来说,普遍意义上的电视节目的创作、制作应遵循基本的商业道德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得违反普遍意义上的诚信原则。

    陶鑫良教授最后向记者解释,目前业界对电视节目的名称也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电视节目的名称可作为 “商标”,如果加以注册就能获得 “商标权”的保护。但这只是针对电视节目的名称,对电视节目的内容和形式的保护并不具有意义。

    “法律缺位是电视节目创新性难获保护、容易受到抄袭的的重要原因。”范玉吉教授建议,应提倡国家相关部门对电视节目制作者的利益予以相应保护。

    范玉吉认为,立足总体范畴,国家广电总局或新闻出版总署可对电视节目的 “形态”提出具体的保护方案和落实措施。从节目自身的保护角度出发,节目制作方应主动对节目中的创新点进行 “注册”。他解释,电视节目制作方应有主动的保护意识,因为在没有注册的情况下,法律很难有 “谁抄谁”的判断标准。

    据记者了解,迄今,世界各国仍然没有一个通行的电视节目版式版权保护法。就连版权意识相对强烈的欧洲也直到2001年4月才在法国戛纳成立了第一个欧洲电视节目版式版权协会。但该组织仅是一个在版权纠纷各方之间起斡旋、协调作用的民间机构,而非官方的、具有法律权限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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